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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川假名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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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被领主没收的名田

百姓们从先祖那里代代继承下来的名田,领主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没收,只不过,如果出现没有上缴年贡的情况,准许没收。

另外,对于新开垦的农田,如果有想要成为农地地主的人,领主可以通过自己的判断来决定是否任命新的地主只是新的地主也必须上缴相应分地的年供给。

第二条田地和山界权争端

对于田地以及山野的所有范围的问题发生时的场合,必须根据裁定的边界线确定,并且上诉者如果败诉的话,没收上诉者的三分之一领地。

第三条旧河床和旧海床形成地的争端

旧河床和旧海床形成地从土地的再次开发经过好多年后再确定所有权的话非常困难,这种情况下,按照双方互相认定的领界的中线划分归属。即便如此,在未缴纳年贡的的情况下,将授予第三者土地

第四条诉讼途中出现干涉介入的情况

诉讼过程中中,对于出现不满裁定的人,不论裁定结果,直接判定败诉。但是,在特殊情况下,三年后将再次修正裁定,变动后结案。

第五条收回侍奉它主的被官职位的流程

即便在被官者侍奉其他领主这件事被证实的情况下,也不能随便收回被官职位,一定要在获得今川家的授命之后才可以采取行动。另外,在交涉被官者引渡问题时,如果被官者逃跑,旧主有权获得此被官者现仕主的其他一名被官者,此被官者由此现仕主准备。

第六条逃跑后经过二十年的被官者

被官者如果逃亡时间经过20年之后,则超过追诉时效,旧主不得再次过问此人一切。但是,如果是因为此人失职或者犯罪潜逃,则无此时效限制。

第七条杀害夜晚的不法侵入者

有在夜间闯入他人驻家,抱有不审态度的人的场合下,即便此不法者被杀害,此家家主不予定罪。并且若是为婚事访妻的人,如果事前没有联络的话则如上诉相同。

第八条对于斗殴纠纷之类的处罚

斗殴者不论是非皆为死罪。另外偏袒斗殴者的人,若出现当场受伤或死亡的情况,也不予以任何性质的抚慰。关于处罚适用范围,最终只适用于参与当事人本人,对于其亲属不得予以任何连带,只不过如果斗殴者本人逃亡,则其亲属将承担部分责任,但至多亦不得令其承担死罪。

第九条斗殴对方的特定处分

斗殴的对手相关,无论谁皆不解的情况下,这种场合,发起斗殴的现场若有出现怪异行为的人,则定为死罪,其对手将不予追问。根据检证对于斗殴者的身份非常清楚的时候,由斗殴者的主人来进行亲手处刑。

第十条被官者的罪行连及主人的情况下

被官者的罪行一般不波及其主人,但是,若有袒护或放纵嫌疑被官者的领主,没收其所领,若此领主没有所领,则将代替被官者受刑。

第十一条未成年人斗殴

未成年人斗殴不受罪责,但是,未成年人斗殴中若介入父辈,造成重大影响者,将对父子两代人问罪。

第十二条未成年人过失杀人

未成年人误杀友人时,不满14岁者不问罪责

第十三条知行的卖出

禁止以任何生计理由出售知行地。急迫需要资金的时候,将原因向今川家上报,取得限期租卖许可。

第十四条对于限期租卖知行的检地工作

知行地有期租卖的情况下,租卖期限结束之前不得据况检地,只不过卖出前可形成的契约一旦结缔,将不受这种限制。百姓们私人性质的买卖名田,领主也可以对其检地,对于这类名田若领主发行了买卖许可证,则不得检地

第十五条水渠的借地费用

因为水渠通过他人的知行地,所以要向拥有此知行地的主人支付水渠使用费。

第十六条他人知行地的贩卖

不得随意贩卖他人的知行地。

第十七条名田的要求

禁止使用之前的旧文书来索要名田,但是,如果拿出的是转让书则另当别论。

第十八条借米的利率

借米的利率,第一年根据契约来设定。第二年的单位利率每石米为一石利,借米5年连本带利一共六石,经过六年若仍无力还贷的情况下,可以先向奉行报告因由之后再进行强制还贷。

第十九条追债

关于偿还债务,最初本利合计共本金的两倍,则在两年内债权者不得追讨债务。若在六年后仍未偿还债务这种恶劣性质的情况下,向奉行报告后强制还贷。

第二十条今川家对于贫困领主的救济

需拿知行地作为贷款担保,如果是收入贫困的情况下,视其对今川家的功绩,将予以一次性的救助。但是,出现第二次这种情况,则没收其所领地。

第二十一条向属于他人领地的百姓追债

对于他人领内的百姓,强制追讨负债的时候,之前必须获得领主的许可方可行事。

第二十二条守护不入地

一些寺院豪族取得幕府许可特权,守护不得介入其领地内事务

守护不入地收到保护,这点不得随意改废。但是,由于领主本人的失误造成的纠纷问题,还请不要介意今川家的强制介入。

第二十三条骏府的守护不入地

废除一切骏府内领地的禁入保护权。

第二十四条航运税和关所的废除

关于骏河和远江的航运税,宣布废除。远江现在立即废除所有关所,废除关所通行税。

第二十五条以国家之名进行私人征税

不向奉行报告,以国家之名私自征税者,处刑。

第二十六条对于漂游船只的处置

向骏河远江漂游来的船只,不得进行略夺,返还船主船只和一切货物。如果没有船主踪迹,则捐赠给受损的寺庙神社。

第二十七条浮木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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